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5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51號
- 聲請人
- 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