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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