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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 被上訴人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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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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