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 法定代理人李錦芳
- 被上訴人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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