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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9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星采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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