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82號
- 聲請人
-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91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6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前以109年度台上字第914號判決廢棄發回後,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為相對人敗訴之判決,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84 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