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50號聲 請 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4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902 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