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6號
- 聲請人
-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3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