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0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00號
- 聲請人
- 麗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有福
- 聲請人
-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季玉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10 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以裁定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9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依訴訟救助規定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