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26號聲 請 人 豐群船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財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修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