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7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海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昭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7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昭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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