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黃書苑、吳麗惠
- 當事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1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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