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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7號

一、台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等與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黃明發呂淑玲邱瑞祥

聲請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謝諒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等黑手黨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裁定(101年度台聲字第28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對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地址,經本院分別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駐南非代表處為送達,均遭退回而無法送達,依上開規定,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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