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57號
- 聲請人
-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hb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K. Hung
- 聲請人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謝諒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HKST MAF Corp, aka Runa Fu-Zhi,等黑手黨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積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裁定(101年度台聲字第28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對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送達地址,經本院分別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駐南非代表處為送達,均遭退回而無法送達,依上開規定,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