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74號
- 聲請人
-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47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