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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39號

訴之追加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39號

聲請人
陳國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今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之追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 110年度台抗字第 7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李媛媛不公正,聲請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上開法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且法官李媛媛並非本院現職人員,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又本院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陳靜芬參與系爭再審事件之前審裁判即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 7款規定應自行迴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3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之追加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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