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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85號

一、台 黃健治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85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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