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賴伯男
- 被上訴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8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李國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8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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