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6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61號
- 聲請人
- 政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太村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旭宇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61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旭宇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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