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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61號

請求給付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61號

聲請人
政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太村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旭宇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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