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00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明禧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