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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76號

請求解除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李文賢林玉珮謝說容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飛擎國際視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大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影市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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