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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李文賢林玉珮謝說容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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