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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魏大喨李文賢林玉珮謝說容李寶堂

  • 被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繼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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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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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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