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朱健興律師(即蔡志良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蔡志良與被上訴人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19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蔡志良與被上訴人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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