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21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8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