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9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緯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楓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