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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林玉珮謝說容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

聲請人
黃志成(兼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渝婷

      王淑珠

      黃卿霞(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夙卿(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志成、黃卿霞、黃夙卿為聲請人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聲請再審程序中,聲請人黃美雲於民國110年0月0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志成、黃卿霞及黃夙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渠等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