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鄭純惠、吳青蓉、石有爲、陳秀貞、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曾文生、李皇章、薛人豪、許勝豐
-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皇章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人豪 訴訟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豐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劉昌坪律師 田仁杰律師 邱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勝豐為被上訴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由薛人豪為被上訴人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前,依序變更為 許勝豐、薛人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可稽。許勝豐、薛人豪各自聲明承受訴訟,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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