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皇章
- 訴訟代理人
- 包國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人豪
- 訴訟代理人
- 魏潮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豐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光律師
劉昌坪律師
田仁杰律師
邱映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勝豐為被上訴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由薛人豪為被上訴人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前,依序變更為許勝豐、薛人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可稽。許勝豐、薛人豪各自聲明承受訴訟,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