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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許秀芬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287號

上訴人
海瑞士
被上訴人
先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前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1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26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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