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趙畊遠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書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巧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怡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379號),提起一部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035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聲請強制執行之租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43萬4,034元、懲罰性違約金800萬6,940元、執行費28萬3,528元(下稱系爭執行債權)不存在;㈡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原審駁回其上訴,提起一部上訴,聲明求為:㈠確認系爭執行債權中租金債權1,207萬0,974元、懲罰性違約金800萬6,940元暨其利息債權均不存在;㈡系爭執行事件就㈠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其上訴聲明中關於利息債權部分之請求,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