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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

一、台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玉完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周舒雁

上訴人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書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何怡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379號),提起一部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035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聲請強制執行之租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743萬4,034元、懲罰性違約金800萬6,940元、執行費28萬3,528元(下稱系爭執行債權)不存在;㈡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原審駁回其上訴,提起一部上訴,聲明求為:㈠確認系爭執行債權中租金債權1,207萬0,974元、懲罰性違約金800萬6,940元暨其利息債權均不存在;㈡系爭執行事件就㈠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其上訴聲明中關於利息債權部分之請求,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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