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
- 上訴人
- 鄭文淵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加惠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71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容忍上訴人在坐落新北市五股區成蘆段634地號土地內設置道路部分,未據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為是項請求,核係擴張上訴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