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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一、台 樂天利有限公司等與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蔡和憲陳麗芬

上訴人
樂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宣偉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訴人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被上訴人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與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佩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佩琪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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