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 上訴人
-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Kinnison Tien Ma(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Alisia Tien Mar(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 被上訴人
-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為上訴人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馬尚仁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2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下稱王珍家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等附卷可稽。王珍家等3人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