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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一、台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等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盧彥如翁金緞胡宏文林慧貞周舒雁

上訴人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Kinnison Tien Ma(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Alisia Tien Mar(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被上訴人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為上訴人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馬尚仁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2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下稱王珍家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等附卷可稽。王珍家等3人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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