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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石有為許秀芬林金吾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上訴人
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明
被上訴人
王煌樟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被上訴人
郭文達
被上訴人
林雍荏
被上訴人
張進坐
被上訴人
陳光隆
被上訴人
郭燕妃(兼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芊彣(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昱安(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百傳(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鍾明鈺
被上訴人
黃俊欽
被上訴人
林暐鈞
被上訴人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被上訴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恒光
被上訴人
胡炳祥
被上訴人
陳學忠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被上訴人
潘金美
被上訴人
曾祐詮(原名曾峙銘)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被上訴人
黃良平
被上訴人
李永裕
被上訴人
潘秋萍
被上訴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彭德財
被上訴人
王龍一
被上訴人
黃筱玲
被上訴人
曾俊崑
被上訴人
簡志宏
被上訴人
黃勝福
被上訴人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陳映良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因被上訴人陳錦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陳百傳為被上訴人陳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陳錦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陳百傳,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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