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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339號

一、台 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與濟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林慧貞蔡和憲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涵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濟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9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聖涵承受為被上訴人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第三審訴訟程序中,被上訴人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變更為林聖涵,有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函可稽,是其聲明承受為該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濟宏大廈管理委員會與濟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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