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9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方彬彬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359號

上訴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上訴人
京承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京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 薇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7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華薇,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就「不鏽鋼控制箱體」報價每座未稅新臺幣(下同)9萬5,500元,然非最終議定價格,商業交易亦非皆能保證獲利。綜參卷附工作會議紀錄等相關證據資料,堪認上訴人總經理顏向村(已改名為顏駿燁)係代表上訴人處理對外聯繫交涉事宜,而與被上訴人就「KIOSK不鏽鋼控制箱體29座、打樣機1座」(下稱系爭箱體工程)中之「不鏽鋼控制箱體」工項,達成每座未稅12萬3,000 元之合意,並將「箱體帆布40件」、「箱體配電材料施工」、「美術設計修改施工」(合稱其餘3 項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施作。顏向村經與被上訴人來回磋商後,既已肯認被上訴人主張之報酬金額,該承諾所生之法律效果,即直接歸屬於上訴人,實難逕以其與定作人約定之價額較低,或受有營業虧損,作為毋庸對合意內容負責之理由。系爭箱體工程及其餘3 項工程已施作驗收完畢,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依約自有給付承攬報酬470萬5,709元之義務,且兩造就107年4月18日、同年5月7日會談譯文並無疑義,各該錄音光碟要無囑託鑑定之必要。從而,被上訴人於扣除上訴人前已支付之288萬1,250元報酬後,依兩造間承攬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工程款182萬4,459元本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背經驗、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予論述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列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亦無理由矛盾之情形。至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抗辯:被上訴人前負責人曾則治於107年5月7日會談自承總工程款為310萬元、縱認其應負擔「箱體配電材料施工」工程款,亦僅須分攤半數即3萬8,063元等詞,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