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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偉投資有限公司陸泰陽馮國賓辜瑞濱蔡昆忠李金山呂元瑞賴榮光蘇怡仁李久恒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林大揚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 心 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陸 泰 陽 被 上訴 人 馮 國 賓 辜 瑞 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 昆 忠 李 金 山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 元 瑞 賴 榮 光 蘇 怡 仁 李 久 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上訴 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正一) 法定代理人 李 久 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 麗 生 林 大 揚 何 秀 貞 李 竹 婷 李 柏 毅 (上列三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 潤 泰 黃徐玉花 林 武 俊 陳 永 聰 被 上訴 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 永 吉 被 上訴 人 鄭 憲 修 曾 國 富 上 列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 玫 君 被 上訴 人 紀 敏 滄陳 靜 宜 上 列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分別為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由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已分別變更為林宜慶律師、林玫君,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5 號裁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影本可稽,應各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為該公司、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被上訴人李麗裕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被上訴人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上開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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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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