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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

一、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袁靜文張競文王怡雯周群翔王本源

聲明人
即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進 一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佳 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秋 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 立 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子 豪律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文 均
訴訟代理人
盧 柏 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上訴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 傳 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進一為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於其職務範圍內,在訴訟上亦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變更,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總經理郭進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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