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2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再字第25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騰龍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謝呂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確定判決(111 年度台上字第87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再審之訴,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11年8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限,再審原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