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43號

抗告人
陳啟仁

      陳炳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炳宏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9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與第一審共同被告陳平、陳達衡(下稱陳平等2人)及訴外人陳麗玲(合稱陳炳宏等7人)為兄弟姐妹。伊等之父陳財生、母陳呂月分別於民國54年4月4日、100年3月9 日死亡。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陳財生所有,陳財生死亡後,應由繼承人陳呂月及陳炳宏等7 人公同共有;嗣陳呂月死亡,其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權利應由陳炳宏等7 人公同共有。然抗告人與陳平等2人(下稱抗告人等4人)於63年11月5 日持非有效之分割協議,逕以繼承為原因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為渠等所有,應有部分各1/4 (下稱系爭繼承登記)應屬無效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命抗告人等4 人塗銷系爭繼承登記之判決。新北地院判命抗告人等4 人塗銷系爭繼承登記,抗告人等4 人對之提起上訴,經原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下稱原判決),抗告人於110年10月22 日對之提起上訴。原法院以:原判決於104年6月2 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陳啟仁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抗告人陳炳宇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依限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書,遭原法院於104年9月2 日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則抗告人於110年10月22 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均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雖陳平等2 人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等4 人塗銷系爭繼承登記,非屬必要共同訴訟,陳平等2 人提起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抗告人,因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於法核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