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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93號

抗告人
謝隆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勞抗字第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一、二審法院所為得為抗告而尚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該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本件原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21 號駁回抗告人抗告之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1 日對抗告人為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年月13日雖以再審之訴狀名稱對之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再抗告,原法院因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延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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