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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0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毋庸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97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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