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63號
- 抗告人
-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已認定相對人賴清祥違反其於民國99年4月6日簽立之切結書,自應為伊勝訴之判決,即廢棄第一審判決,判命㈠賴清祥將訴外人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訴外人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商旅)出資額40萬元及經營權移轉予伊,㈡賴清祥將立中大飯店及黎安商旅董事長變更為伊,㈢賴清祥將訴外人賴水生移轉之立中大飯店股份移轉登記予伊,㈣確認立中大飯店與相對人梁家茜間之僱傭關係自105年9月9日起不存在,㈤梁家茜給付伊294萬6960元本息,㈥禁止梁家茜至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任職;㈦賴清祥將名下不動產等移轉予伊,㈧梁家茜將110年11月8日「陳報林弘忠地址及補正被告等名下資產狀」
附表所示(梁家茜)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㈠至㈧合稱系爭請求)等情,爰聲請就原判決上開裁判脫漏部分自為補充判決。
原裁定以:原判決已就系爭請求之訴訟標的逐一敘明不應准許之理由,並無脫漏。至於抗告人於聲請書狀中所載各節,核屬其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非屬裁判脫漏,其聲請補充判決,與首開規定不符,爰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