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范世億
-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上列聲請人因與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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