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07號
- 聲請人
-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永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華星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07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華星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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