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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 原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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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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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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