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游文科、陳麗玲
- 當事人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聲 請 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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