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 聲請人
-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有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同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