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9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7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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