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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方彬彬陳靜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蔡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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