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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1號

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哲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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