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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

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聲請人
外埔有限公司
聲請人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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