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樺達偉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青偉
- 聲請人
- 蔡青樺
-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周 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麗綿等間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周 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麗綿等間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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