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
- 聲請人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 法定代理人
- 周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俊美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再抗告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委任律師之酬金,屬因訴訟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惟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性質並非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並未強制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因該抗告程序所委任律師之酬金,自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惟該事件係相對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非屬律師強制代理事件。聲請人委任律師之酬金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則其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