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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 當事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4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212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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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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